对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及无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及无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子项名称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5实施主体巴马县农业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巴马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8-6212058监督电话0778-62159749设定依据【法规】《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年第326号)第四十条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10实施对象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1—续生产该农药的的单位和个人。11行使层级此事项管理层级:县级12权限划分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13行使内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14法定办结时限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1。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统无18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群众举报或者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2—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9追责情形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为他人谋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