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党政群机关管理单位人员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为了积极推行人事制度改革,解决全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老化和超编问题,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进程,建设一支精干高效、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发〔2009〕18号)和省编办《关于做好我省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湘编〔2008〕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和对象提前退休适用的范围是县委工作机构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县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县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残联等群众团体机关,工商联机关,乡镇机关
对象为上述范围的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二、适用条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等次,且不在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党政群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公务员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相关待遇(一)满足提前退休条件
(1)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享受在职副处级领导实职人员工资、津补贴待遇标准
(2)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享受在职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工资、津补贴待遇标准
(3)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享受在职正科级领导实职人员工资、津补贴待遇标准
(4)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享受在职正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工资、津补贴待遇标准
(5)任科员职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享受在职副主任科员人员工资、津补贴待遇标准
以上5种类别人员工资、津补贴增加部分由本级财政奖励计发
提前退休期第1页共4页间,政策性工资及津补贴调整按其所享受的提高标准执行,并连续计算工龄,不再享受在职特殊岗位津贴
(二)因工作需要任职发生变化的,按原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