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处罚第一部分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一、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违反有关规定,使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使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
其中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三)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四)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五)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六)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七)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八)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服食违禁药物影响安全操作;(九)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其他情形
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二、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三、违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