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奖罚规定城建地技(2003)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企业各级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为社会提供优质工程和良好的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北京城建地铁地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狠抓落实,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为公司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优质工程奖励第五条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工程(含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奖等),奖励公司经理10000元,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各5000元;公司对该工程项目部奖励1000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项目主任工程师各12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查员各6000元
第六条对获得北京市优质工程“长城杯”称号、结构“长城杯”称号的工程,奖励公司经理4000元,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各2000元;公司对该工程项目部奖励400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各5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查员各2000元
第七条对获得北京市优质工程、北京市优质结构工程称号的工程,公司对该工程项目部奖励200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各3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查员各1500元
第八条对获得总公司级优质工程和优质样板工程称号的工程,公司对该工程项目部奖励10000元,其中奖励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各2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专职质量检查员各1000元
第九条建立公司级优质工程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