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教育系统人事制度的改革,提高广大教职工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教职工病事假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一、病假的审批及待遇1、教职工因患病需请假的,须持医院诊断书及书面申请书,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请病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8-1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班子研究审批(乡镇小学由乡镇中心校班子研究审批);16-31天的由学校在请假书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医院药费收据、病例、诊断书上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2、教职工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凭个人病假申请、指定医疗机构(指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经单位签署意见,报教育局并填写《五大连池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及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审批表》,报送人社局审批后,方可休假
3、教职工病假期满,病情好转的,要上岗恢复工作
若病假期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由人事部门批准继续休病假或者上岗工作
经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而本人不上岗工作的,从鉴定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考核部门进行辞退处理
4、教职工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的,由学校上报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
5、根据国发[1981]52号和黑人办字[1998]31号文件规定:(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90%标准发放;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