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核[2012]23号关于印发《个人业务寿险、重疾险核保规则(2012版)》的通知各二级机构:为落实公司客户发展战略,进一步适应业务发展及风险管理的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并经过再保险公司认可,特制定《个人业务寿险、重疾险核保规则(2012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关于印发的通知》(新保核[2011]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个人业务寿险、重疾险核保规则(2012版)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2附件:个人业务寿险、重疾险核保规则(2012版)为落实公司客户发展战略,进一步适应业务发展及风险管理的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并经过再保险公司认可,特制定个人业务寿险、重疾险核保规则(2012版),具体如下:一、普通客户核保规则对于个人、续收、财富等渠道的普通客户,其寿险、重疾险的体检、生调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寿险体检标准表1:普通客户寿险体检标准机构分类一类机构北京、上海、天津、厦门、宁波、广东、江苏、浙江、内蒙古、福建、广西、山东、青岛、东莞、佛山、湖北、深圳二类机构湖南、陕西、山西、海南、河北、辽宁、四川、河南、新疆、重庆、云南、宁夏、安徽、大连、烟台、潍坊三类机构贵州、甘肃、江西、青海、吉林、黑龙江各类机构体检标准险种类型被保险人年龄(周岁)累计寿险危险保额(万元)一类机构二类机构三类机构寿险(包括所有类型寿险)0-35>60>50>4536-40>60>50>4041-45>40>30>2546-49>25>20>1550-55>10>5体检≥56体检保障型寿险18-40>4041-49>10≥50体检注:如未成年人投保的险种在被保险人18周岁前无身故责任,而18周岁后有身故责任,应推算其18周岁后的累计寿险危险保额,如达到体检标准,须体检(被保险人投保年龄≤13周岁,累计寿险危险保额≤100万,且无其他异常情3况者,可以免体检)
(二)重疾险体检标准表2:普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