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税务文书--涉税问题《申辩意见》的撰写与应用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会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机关不会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6.4.1、税务行政处罚中纳税人陈述申辩材料不可少2011年12月25日,某县国税局撤销了下辖某税务所的一处罚决定,责令税务所在收到国税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原来,在12月初,纳税人刘某由于违规为他人代开普通发票,被税务所发现,税务所给予其800元的罚款处理,刘某自认理亏,没提出陈述意见,很快交清了罚款。税务所在处理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时,有关人员认为刘某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于是在陈述材料上写上了“放弃陈述申辩”字样。可后来,刘某觉得处罚太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向县国税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国税局复议人员在询问刘某当时是否进行了陈述申辩,刘某却说在陈述材料上没有他签署的意见。县国税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出了上述决定。6.4.2、税务申辩书作用河北省隆化县一家铁矿石采选企业为了运输铁矿石,雇用了几十台汽车运输铁矿石,企业为此每月要支付近百万元运费。对这笔运费,当地税务部门以不是购销商品的运费不能抵扣和运费发票填写项目不全为由,让企业补缴税款。企业认为税务部门的处理有误,于是向税务部门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生产过程中的运费是客观存在的,税收法规上只明确购进和销售非应税和免税货物的运费所发生的进项税不予抵扣,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运费能否抵扣并无禁止性的条文;二是税收政策规定,运费发票所填写的项目必须齐全,必须与所购买的货物的发票所列有关项目相符,而矿山开采的运费往往是从采区到选区,不同于购进和销售货物所发生的运费(比如运输数量、运输单价、发货人、收货人),因此依据购销货物运费发票的填写规定,用来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运费发票的填写,企业执行起来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税务机关受理了税务机关的申辩材料后,十分重视。向上级主管部门逐级请示,最终下发文件明确税务机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运费可以抵扣。有了这项规定,我的企业一年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近百万元。6.4.3、典型案例:税务问题申辩意见【背景介绍】因前些年,电信企业对企业电话初装费收取额度较个人高,为节约费用,xx县城关农村信用社营业场所以个人名义装机单位使用,该县税务局以该信用社以单位名义列支个人电话费涉嫌偷税,拟处以罚款。该文系笔者撰写的陈述申辩意见,由于某些不便言明的原因,其中申辩笔者自己也认为有些牵强。税务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xx县国家税务局:你局于2002年5月30日向我社送达宝国税罚告字(2002)第0082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以偷税为由对我社处罚7797.91元,我社认为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现陈述申辩如下:一、我社工会经费提取没有少缴企业所得税我社工会经费,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年终会计决算意见规定的比例提取,没有超出规定比例,不存在多列成本和费用,不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后果,不属于偷税行为。二、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