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人員退撫法制暨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秘書王幸蕙99
092壹、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制3退休法適用對象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2條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指銓敘部所據以審定資格或登記者皆屬之
所稱公務人員以有給專任者為限」自願退休一、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0歲
二、任職滿25年者
命令退休任職5年以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滿65歲者
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55歲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4退休金種類一、任職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任職15年以上者者,得就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等種類擇領之
二、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自願退休者,或年滿65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三、新制施行前年資應領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新制施行後年資應領之退休金,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四、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俸加1倍8%至12%費率,政府撥繳65%,公務人員繳付35%
撥繳滿35年後免再撥繳
5(一)一次退休金1
新制施行前: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滿5年者,給與9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61個基數為限
新制施行後: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
5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
公務人員於年滿55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5個基數
(係指55歲之日起1年內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