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承租方的进项税额和会计处理的方法融资租赁承租方的进项税额和会计处理的方法例1:2016年12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需要,购入塑钢机一台,租给甲公司使用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期: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共3年
2.租金支付:自2017年1月1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不含税价200000元
3.该机器在2017年1月1日购入,购入价500000元,支付税额85000元,取得增值科专用发票,并于当日登记入账
4.该机器的估计使用年限为4年
5.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11%
6.租赁期届满时,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价80000元,承租人可以不含税价款30000元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承租方甲公司的以上业务的增值税和会计做出处理(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处理略)
一、关于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一)判断租赁类型1、判断租赁类型的会计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六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