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感受XX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XX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6月27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2月26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种,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的猎采、经营、驯养繁殖和其他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XX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三)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产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第1页共7页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六条设立XX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