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协调国际法治———————国际法新趋势探析邵沙平,苏洁澈摘自: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一、变动的国际秩序对国际法治的呼唤国际法是规范国际社会的法,是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而形成和发展的国际社会的产物。由于国际社会不断处于变化和发展中,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也相应发生变化。在很长的时间内,国际法只是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①。这种情况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逐渐发生了变化,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国际法的历史表明,国际法是适应国际社会成员交往的需要而产生的,也是由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社会的发展是互动的。国际社会的发展不仅对国际法提出新任务,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新手段。变化的国际社会要求国际法的与时俱进,从而促使国际法的革新和发展②。20世纪联合国的成立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影响,《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使国际社会进入了在国际层面追求法治的新时期。《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以法治来替代强权,法治是联合国的核心价值和原则。法治既是联合国追求的一项目标,又是实现其目标的一个手段。在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需要国家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共同解决的全球事务随之增加,③国际法中有关国际组织和个人的国际法规则进一步增多,国际法调整的领域和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国际法律秩序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二、国际法治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核心价值和原则国际法治成为国际社会追求的目标主要是20世纪特别是联合国成立以后的事情。《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确立了实现国际法治的原则和措施。国际正义、国际法治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1949年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对这三者的关系有一个经典的诠释:按联合国宪章之本旨在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法治与正义实为达成此项宗旨之要素。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以下简称为《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进一步明确指出,《联合国宪章》所谈的国际和平是基于“自由、平等、正义及尊重基本人权之国际和平”。实践证明,联合国依照宪章维护和发展国际法的活动推进了“国际法治”的进程。④《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影响是系统性的。第一,宪章确立了国际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体系。国际法基本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了国际法追求的核心价值,是判断国际法权利、义务和责任“合法性”的最高标准。明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确保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遵守和适用是国际社会建立和发展国际法治的重要任务。近代国际法产生以后,国际社会出现了一些指导国际关系的一般原则,但长期以来,国际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形成体系。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宪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四项宗旨和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七项原则。《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在总结部分明确指出:上述各项宪章原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并要求所有国家在其国际关系上遵循此等原则,并以严格遵守此等原则为发展其彼此关系之基础。自联合国成立以来的国际实践表明,《联合国宪章》以及《1970年国际法宣言》所明确规定的7项原则不仅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且各项原则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每一原则在解释与事实上互相关联,每一原则应参酌其他各原则解释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第二,《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和宪章义务优先原则。宪章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宪章在第2条中规定,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之下义务应居优先。各国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一个传统的国际法原则。1945年宪章所规定的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在传统的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基础上有了创新性的发展。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主要在于解决在不同的国际义务发生冲突时联合国会员国如何善意履行所负义务的问题。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