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界限,把握政策尺度,指导和督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纠正各种违法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
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三、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
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第1页共4页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