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长寿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单及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章投保条件第二条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或经本人同意后,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章保险期限第四条本保险属于终身保险,其交费期分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个档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任选其中一档,但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限
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且交纳第一期保险费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至
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之凭证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本保险的最低保险金额为五千元
第五章保险费的交付第六条保险费可按年、半年、季、月分期交付
自保险合同生效后,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所指定地点交付
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者,则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后的三十日为宽限期
逾宽限期仍未交付,而又无保险费的垫交,本合同即行失效
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六章保险费的垫交第七条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未交付,而本合同当时的退保金扣除贷款本息后的差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除投保人事前另有书面的反对声明外,本公司应自动垫交其所欠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此项垫款的利息,按当时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而当垫交保险费的本息达到退保金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章保险合同的复效第八条本合同失效后两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