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程(一)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
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3、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第十三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批准文件有效期四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5、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许可收费:无
(三)许可总时限14个工作日(其中自受理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13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制作证件,颁发许可证件8个工作日)
(四)许可条件1、产品申报内容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2、产品中未使用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3、生产能力审核合格;4、产品检验合格;5、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