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6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
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2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3合同解除本合同成立后,您不得解除合同
我们提供的保障2
1保险金额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投保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您办妥投保手续,交清保险费,从麻醉记录单记载的麻醉开始时间起,至该次手术完毕后六小时止
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2
1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详见释义)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手术前被保险人已有的残疾或身体缺陷;二、被保险人及其看护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