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5〕35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顺利推进我市工业企业的搬迁调整工作,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处理好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退城出市”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退城出市”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按照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双维护、两服务”工作方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指导工作,积极减少和预防劳资矛盾,确保职工劳动关系得到妥善处理,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以全力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共同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发展。二、基本原则(一)促进发展,确保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转型发展加快发展的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积极帮助指导企业疏导缓解“退城出市”工作中的劳资矛盾,以确保职工稳定、企业稳定、社会稳定。(二)依法合规,崇尚和谐。各级、各部门要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出发,加强深度服务,督促“退城出市”企业依法调处职工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方案合法、程序到位、操作合规,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实施人性化操作,使职工劳动关系得到妥善处理。(三)企业主体,各方支持。“退城出市”企业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一方平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双维护、两服务”工作方针,提前介入,掌握动态,深化服务,指导“退城出市”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工作,以促进我市工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工作顺利实施。第1页共4页三、具体意见(一)劳动关系问题1.“退城出市”企业应当制定职工劳动关系等处理方案。在制定方案时,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处理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作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程序确定有关事项,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退城出市”企业与职工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工作,并提供相关工作便利,以利于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3.企业在实施“退城出市”工作时,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与职工协商,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4.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退城进园企业职工权益问题协调会议纪要》(锡政会纪〔2008〕93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参照我市国企改革政策规定开通职工社保渠道;对已理顺劳动关系的,不再享受国企改革有关政策。(二)社会保险问题1.对随“退城出市”企业在省内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职工,凡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市社保中心应按《XX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规定,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退城出市”企业凡在本市市区保留原企业名称,或注册新企业,或另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对随其到非户籍地工作的职工,要求社会保险费继续在本市市区缴纳的,可按规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我市企业职工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凡在本市市区无用人主体资格的,可通过与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属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或实施跨地区劳务派遣等形式,以确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平稳转接。第2页共4页3.“退城出市”企业中在本市市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异地医院就诊,其费用可现金垫付,回锡后由企业集中统一按规定报销。“退城出市”的企业如有条件,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内设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可向我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经批准后,为本单位在我市参保的职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4.“退城出市”企业中在本市市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