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联合研究计划课题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体系主要由《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交易与发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收购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格式等规范性文件构成
就规范的效力而言,我国采取的是第二种模式即所有规范均具有强制力;从内容上看,这些规范函盖了收购程序、信息披露、收购监管等问题
我国现行上市公司收购法律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上市公司收购立法层次过多,而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规范以行政规章为主,效力层次有欠缺
其次,尚欠缺关于反垄断的规定,而这与我国整体上欠缺反垄断法律制度有关
上市公司收购的当事人上市公司收购是一项复杂的交易,牵涉到收购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董事会等各方当事人
这些当事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其中处于主要地位的是收购人和目标公司股东
收购人是指通过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获得或者试图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承担信息披露、发出强制性收购要约等义务
但收购人往往通过某种安排和其他人一起购买目标公司股份,以规避这些义务
为防止出现该情形,各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大都引入了一致行动人的概念
综观各国有关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某种安排,互相之间积极合作,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某公司股份以取得或巩固对公司的控制权的人
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存在以下特点:存在行动的合意、取得一个目标公司的投票权、积极地进行合作、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
我国《披露办法》也对一致行动人做出了界定
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第1页共9页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