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判例法研究段亚菲点击量:664西南民族大学【摘要】近几年随着法院肉站的建设和司法的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和许多地方法院在网站上公布了大量的判例,虽不知这些这些判例的地位以及怎么利用这些判例发挥作用,但是笔者认为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判例法与制定法相互融合“趋同”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基于这样的趋势与动态,笔者试图对我国古代秦汉、唐宋、明清三个时期的判例法加以梳理与分析,以完善古代判例法的理论体系
【关键字】秦汉;唐宋;明清;判例法判例法在我困的历史源远流长,即使不承认夏商周三代就存在判例法
至少在秦汉时已经产生
中国古代判例法的运作机制存在着特殊的文化语境,这种文化语境的形成最迟始于春秋时期
春秋时期随着法律的公开、法家学派的兴起,特别足李悝制定《法经》后,中国古代在法律形式中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丰的法律渊源发展趋势和价值取向,到唐朝时代达到顶峰,代表成果是唐律中的《贞观律》
《贞观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崇拜下的产物和完美结晶,它是人类在1804年以后拿破仑以《民法典》为中心的六法体系法典以前最为理性与学术的法典结构
《贞观律》从内容与条文、内部结构、法律术语、条文表述等各个方面看,已经没有人类法典初始阶段的特征,即习惯法汇编的特征
但该法典立法上的成功并不意味这司法使用中的成功,因为此法典受到儒家对法典“简约、适中”等价值追求的影响,条文仅有500条
这种抽象的结构造成司法使用中出现不准确与不稳定的缺点,而这与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追求“情、理、法”统合的实质正义判决不相适应
由于唐律中存在这一问题,所以虽然国家进行了官方正式的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唐朝中期开始出现相反的演变,特别是到了宋朝,这种演变更加明显和加快,即判例在法律渊源巾的地位上升,整个社会对法律的追求不再以成文法典为中心,而是转向判例等实用性和可变性较强的法律渊源
这点从《宋刑统》中可以看出:《宋刑统》的内容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