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进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全面进展的高素养人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北省鄂青联发[2024]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由学院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学会讨论会、联合会、联谊会及文学(诗)社等学生组织。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制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艺术、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进展,培育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2)根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知识性、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同学。第五条学生社团由所在党委领导负责。团委在党委授权之下,和学工处一道,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学生社团成立,须经团委审查同意,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会员达到并超过200人(含200人)的学生社团须报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和湖北省教育厅备案。第七条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院全日制在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讨论生、本(专)科生。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八条成立学生社团,均需根据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向团委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申请进行一类登记。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2)有不少于5名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养,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4)有法律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中应冠有所属学校的名称;下载后可任意编辑(5)有具体活动项目;(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7)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8)有指导老师。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团委提交下列文件:(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学生社团的章程;(3)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4)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5)业务指导老师名单及基本情况;(6)业务指导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7)成员范围及数额;(8)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名称、活动场所;(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3)学生社团类别;(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业程序及权限;(6)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下载后可任意编辑(8)章程的修改程序;(9)社团终止的程序;(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团委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传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以会费、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4)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学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1)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3)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院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进行审查批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第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团委将协同学工处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