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事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一)医院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招收职工,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二)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医院的人事计划、职工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职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二节编制及定编(一)医院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定编。(二)医院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方案,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三)因工作及业务发展需要、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部门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临时工聘用程序规定,履行人员聘用手续后用工,严禁编外聘用临时工。第三节人员准入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现实工作需要,按照机构和人员定编设岗方案,为满足医院对各类人才的需要,有计划地吸收和引入人员。(一)准入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全面原则。(二)准入计划:医院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各科室的用人计划,并根据用人计划制定比较详尽的人才需求清单内容包括岗位名称、数量、职称、资历、履历、特殊要求等有关内容。(三)准入渠道:国家在编调入;人才市场招聘;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招聘;职工介绍招聘。(四)准入人员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45岁(特殊岗位除外),身体健康。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技工岗和专技岗用工,必须具有适合本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五)准入人员需医院进行考试(面试)合格后,经医院研究决定同意聘用后,由人力资源部按医院规定程序办理上岗手续。(六)新职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七)试用期规定1.新进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职工试用期满,由用人科室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上级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决定不录用者试用期满通知用人科室及本人。2.试用人员如品行不良,成绩欠佳或无故矿工,可随时停止试用。3.试用人员报道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张、医院体检表。(八)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录用:1.被剥夺政治权利,判处刑罚或受通缉者;2.品性恶劣,被单位开除者;3.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体检认定不合格者;4.未满18岁者。(九)准入人员一经正式录用,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四节人事聘用为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医院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改革我院现行的用人制度,合理地配置和利用人力资源,特定立本制度。(一)在编人员聘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规定执行。1.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小组长由主管院长、医务科提名,院长决定聘用并于其签定聘用合同,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2.科室护士长、护士长助理由主管院长、护理部提名,院长决定聘用并于其签定聘用合同,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3.医疗、护理、医技、行政等各科工作人员由科主任、护士长提名,院长决定聘用并于其签定聘用合同,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4.聘用合同使用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经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鉴证后生效(二)招聘人员聘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执行。1.医院根据各科核定的编制,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以及公开招聘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由院长于其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双方愿意的,可以续签合同。2.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招聘人员上岗第一年医院于其签定一年期劳动合同,第二年决定续聘医院于其签定三年期劳动合同,第四年决定续聘医院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使用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一式二份,经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