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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途径必须合法VIP免费

偷录途径必须合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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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途径必须合法在一起劳动维权案中,某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了李某。李某不服,称当时老板答应给他一个月的假,可口说无凭,李某也没有任何证据。于是,李某给公司人事经理打电话,并偷偷录了音,人事经理在电话中倒是很坦诚:“开庭的时候,我们只能说没有假期那回事,是老板让我们这么说的……”开庭时,代理律师拿出“李某和人事经理的录音”,自知理亏的某公司最后只能接受败诉的命运。律师视点:最高法院作出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李某取得的电话录音合理合法,并不存在安装窃听器等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当然,对方有权要求对录音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本案中,由于事实确凿,被告方并未要求鉴定。真实录音提供证据近年来房产纠纷时常发生,而房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一些当事人采取用录音方式来获取证据。王小姐准备购买一处房产,已经和业主刘先生、中介公司的潘某签署了《定金合同》,支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风云突变,该处房产市值大跌。王小姐后悔了,就想办法从中介公司拿回了1万元,表示不再想买那套房子。刘先生非常生气,但除了那份合同,他没有更有力的证据。因此,他邀请王小姐和潘某一起坐下来协商,并将谈话偷偷录了音。而潘某谈话中“疏忽大意”,将王小姐付过定金的事情不经意地倒了出来。法庭上,刘先生拿出录音,加上《定金合同》的证据,成功要回了1万元定金。律师视点:录音一般分为谈话录音和电话录音。电话录音清晰,操作性强,因此被较多使用。而录像有难度,很少被采用。在法庭上,录音证据主要的作用是震慑当事人,前提是,原告必须提供的是真实录音。录音配合其他证据,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录音录像不应滥用一般的偷录,局限于原被告当事人之间。但是,近日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方代理律师一不小心,也被录了音,让自己陷入了被动。孙某原来是某公司总经理,签约时口头约定薪水为每月工资1万元。但被辞退前两个月,每个月只领到3000元。由于没有合同在手,孙某是没办法打赢官司的。不过,孙某和原公司的代理律师顾某认识,在电话中,两人便“畅谈”了起来,“3000元是工资,7000元是总经理交际费,不做总经理自然没有”,电话中,顾律师表示,这是公司老板的意思。在法庭上,当孙某拿出录音证据时,对方傻眼了,甚至没有要求播放录音内容,孙某稳操胜券。律师观点:这是一种新的偷录形式,存在于当事人和律师之间。作为律师,我们并不希望当事人采取偷录偷拍这种做法。另一方面,希望能够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使得录音录像不会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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