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推行教育公正本人结合当前教育的实际认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实践教育公正,对此我提出个人如下五个点观点:一,尊重学生人格和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教师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对不同相貌、不同性别、不同智力、不同个性、不同关系等方面的学生要一视同仁,不偏心、不偏爱、不偏袒、不歧视身心有缺陷的学生或后进学生;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用刻薄、粗俗的语言讽刺、挖苦、嘲笑和打击学生,尤其是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与学生要建立起一种平等民主与合作的关系,要经常与学生和学生集体平等交换意见,采纳他们合理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二,公正合理地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师教育学生,必须是爱与严相结合。爱与严相辅相成,都是教育的条件、手段和动力。公正原则要求:爱,不是出于个人的狭隘感情或“自然好恶”,而是出于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出于一种高尚的道德感、责任感;严,也不是随心所欲,而是严中有爱,严中有方、严中有度。教育不是知识的发售、更不是单纯的灌输,教师应深入了解学生、潜心研究教育的自身规律,选择公正合理态度、方法教育学生。三,公正合理地评价学生如何对学生的知识、能力、品质和长进程度给予恰当评价,这个方面历来都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根据教育的特点,教育公正不仅仅限于在“分数”面前“一律平等”的“外表公正”,而是注重追求最大限度地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创新能力为根本目标的“实质公正”。恰当地处理好“外表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相互关系,这就是一个需要教师不断去探索和实践的重要课题。教师要坚持做到在试卷、规则和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不抱成见、不循私情、规范准确,也是体现教育公正要求的重要方面。四,对学生“赏罚”要公平合理。“信赏必罚”,原本是政治家们的用人之术。如今“赏罚”的运用已成为教师教育、激励和规范学生行为的经常性措施。教育公正要求教师对学生的“赏罚”,必须以教育为前提、必须在实施中做到“赏罚”有据、“赏罚”有度、“赏罚”公平。所谓“赏罚”有据,是指“赏罚”必须有事实和规章的依据。“赏”,一定要给予有立功表现的学生;“罚”,一定要给予主观上有过错的学生。并且要依据规定行事,不能随心所欲。所谓“赏罚”有度,一是指“赏”的面不宜太宽,搞平均主义;也不能太狭,而被少数“冒尖”的学生所“垄断”;二是“赏”不宜太厚。现在有的教师也崇尚社会上那套作法,动辄对“好”学生予以重奖,其后患无穷。一方面,学校的财力有限,即便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一个阶段奖励过高,会给后阶段奖励形成压力,甚至无奖可赏;另一方面,也给得奖者造成赏一定要厚,不厚就刺激不起积极性的心态,滋长他们一味追求物质利益的不健康思想。再一方面,因为奖赏过高,引起其他学生的不满,反而使多数人的积极性受到抑制。三是“赏”一定要以精神奖励为主。因为靠物质刺激是很难培养学生成为具有觉悟的“四有”新人的。明末清初的思想家王夫之曾发过这样的议论:“子之能孝者,必其不以亲之田庐为恩者也;臣之能忠者,必其不以君之爵禄为恩者也;友之能信者,必其不以友之车裘为恩者也”。旨望以物质利益来刺激积极性,连“孝子”、“忠臣”、“挚友”都培养不出,何谈培养大批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至于讲到“罚”,这里主要指对违纪学生的处罚,必须量罚得当,杜绝“以惩代教”。孔子曾说:“不教而诛,非也,”说明“教”是教育的最高原则。“罚”,一定要有足够的惩戒性质,否则是不可取的。所谓赏罚公平,是指教师在赏罚学生的问题上,决不能为个人的爱憎亲疏所干扰要做到“有功虽仇亦赏,有过虽亲必罚”;不管是赏是罚都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不能个人说了算,同时要让学生明了因故,这样才称得上赏罚公平。五,公平公正地处理涉及学生的各类矛盾。人不是生活在真空,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或与同学、或与学校、教师职工、或与社会各方面偶尔产生矛盾、甚至发生冲突是再所难免的。公正原则要求教师在处理涉及学生的矛盾的时候,必须主持公道。必须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寻求相称的解决办法,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