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电视综合频道自办节目制播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频道自办节目制作和播出的管理,保证导向正确,内容高雅,运作规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宣传管理规定及《中山广播电视台宣传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频道自办节目包括由本频道策划、制作,或者由本频道引进、重新包装的新闻、综艺、娱乐、社交专题等在本频道播出的除电视剧以外的所有节目。自办节目的开办第三条本频道的自办节目必须完全遵循国家、省、市及我台的宣传管理规定,尤其是要遵循综艺娱乐类节目的管理规定,一切与各级宣传管理规定及综艺娱乐类节目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节目一律不得开办。第四条本频道的自办节目必须符合频道的整体定位,不得开办与频道定位和风格不符,甚至与本台其它频道相雷同的节目,促进良性竞争。第五条根据《中山广播电视台制片人制(栏目制)实施办法》,本频道自办栏目的开办必须按照全台的统一部署,2节目方案公开竞聘,人员公开竞岗。第六条本频道自办栏目的开办要严格按照总编室制定的《年度自办节目规划方案》执行,自办节目总时长、自办节目类型必须遵从总编室的统一规划。第七条参与本频道竞聘的节目方案,在正式进行制片人竞岗前,必须经频道例会审议,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于可行性不强的方案,提早告知竞聘者对方案进行调整,或者是修改。第八条所有在竞优中获胜的方案,频道必须召开专门会议,并邀请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再次修改论证,然后再进行样片制作。样片制作完成后,要协同广告部召开观片会,征求广告对于节目营销的意见及建议,如广告部认为该节目形态有市场,则该节目可以正式开办。自办节目的制播第九条自办节目方案确立后,制片人要尽快组建制作团队(可以跨部门组阁),开始节目制作。第十条制片人必须在每月1日之前上报次月节目选题方案表(见附表1),报频道总监(或副总监)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为节约制作成本,无特殊情况,本频道节目3采取“分头策划,集中录制”的方式进行。具体日程安排为:策划:每月1-9日;录制:每月10-19日;制作:每月20日-26日;审核:每月27日至30日。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必须逐期录制的节目,必须在节目播出一周前完成节目录制,播出前两天内完成制作及审核。第十三条自办节目必须经过“三级审核”签字后方可提交播出。为保障安全播出,制片人必须在节目必须在播出前两天上交终审带。自办节目的审核第十四条制片人是自办节目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节目生产、播出和营销的全过程负责。第十五条自办节目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对相关类别节目的规定,尤其是对综艺娱乐节目的特殊要求,严格把好舆论导向关,坚决杜绝一切违纪违规的内容出现。第十六条自办节目必须内容健康、制作精美、格式规范。第十七条制片人所上交的节目终审带必须详细标注节目名称、节目时长(以秒为单位)、分段时长(以秒为单位)、播出频道、播出时间(包括首播时间、重播时间)。节目的开头、结尾及每一个广告中段必须设定10秒钟的黑屏4定帧,便于播出人员播出。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三级审片”制度。制片人为第一审,总监助理为第二审,总监(或副总监)为第三审。各级审片负责人必须高度负责,对节目内容要完整审看,不得粗略浏览。审核完成后要签名确认,三审完成后方可提交播出。第十八条节目审核过程中,要重点对画面、文字、嘉宾语言、节目时长进行审看,坚决杜绝一切与舆论导向不符、低俗的语言及画面出现。第十九条本频道自办节目一般不得邀请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担任主持人或者长期嘉宾,个别节目需要邀请此类人士参加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总局审批。第二十条本频道不得开办与国家有关政策相违背的综艺选秀节目,在群众性参与的节目中要对主持人及嘉宾的言语进行严格把控,防止节目过度娱乐化、低俗化。自办节目的考评第二十一条频道对自办节目的考评要在台总编室及人力资源部制定的总体考评方案的指导下进行。第二十二条频道对自办节目的考评要严格坚持“导向第一”的原则进行,对节目导向不正确的节目采取“一票否决”制,并严格追究制片人责任。第二十三条频道自办节目在保证导向正确的前提下,5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