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印发《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目录及统一用表》的通知琼建科函[2011]129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B12—2009),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目录及统一用表》,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负责编制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对全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新建和在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纳入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纳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程序,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建筑节能分部验1收
既有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建设单位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三、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分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企业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分项工程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完工,施工企业应进行检验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设计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关键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或代理商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市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到场监督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达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