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镇江市卫生局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镇食药安委办〔2009〕25号关于切实加强过渡期餐饮服务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通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辖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公办公室、卫生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丹阳、句容、扬中、丹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但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机构改革方案尚未明确,在省、市相关机构改革到位前的过渡期,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许〔2009〕257号)和苏食药安委办〔2009〕22号文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许可与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二、餐饮服务许可证由镇江市卫生局统一印制下发。镇江市本级和镇江新区由市卫生部门按照现有职能,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审核、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过渡期使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书由镇江食品药品监管局盖章生效;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参照实施;京口、润州由区卫生部门负责原范围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书由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并登记备案。三、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省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国食药许〔2009〕257号文件要求填写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使用原卫生许可文书,加盖餐饮服务许可证专用章。专用章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作,其中,市本级、京口、润州、镇江新区分别使用“镇江市餐饮服务许可专用章”一、二、三、四号章;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参照实施。四、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管工作由各级卫生部门暂时按照现有执法程序和规范执行。五、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严格把关、加强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处理在过渡期间与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相关的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工作,加强2对接。六、各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政府协调、部门负责、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单位尤其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重大餐饮活动保障等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七、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将过渡期间发现和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汇报,做好必要的工作衔接。省政府及上级部门在过渡期如有新的要求,按上级要求执行。未尽事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附件: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许〔2009〕257号)市食药安委办公室市卫生局镇江食药监局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主题词:餐饮监管工作通知抄送: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镇江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5月31日印发共印40份3附件: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就许可证的启用及发放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