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镇江市卫生局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镇食药安委办〔2009〕25号关于切实加强过渡期餐饮服务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通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辖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公办公室、卫生局,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丹阳、句容、扬中、丹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但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机构改革方案尚未明确,在省、市相关机构改革到位前的过渡期,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许〔2009〕257号)和苏食药安委办〔2009〕22号文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许可与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由镇江市卫生局统一印制下发
镇江市本级和镇江新区由市卫生部门按照现有职能,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审核、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过渡期使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书由镇江食品药品监管局盖章生效;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参照实施;京口、润州由区卫生部门负责原范围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书由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并登记备案
三、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省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国食药许〔2009〕257号文件要求填写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