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和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56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及国家和民航的相关规章、标准、规范,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净空审核及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
军民合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应同时满足军航和民航的标准,按较严格的要求进行控制
通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参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下简称“净空保护区”)是指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
净空保护区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其范围和限高要求具体体现在民用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中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净空管理的责任单位/部门和工作流程
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机场净空保护协调机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新建和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审批程序、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碍物标识清晰有效2的管理办法等
对于净空保护区内未纳入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树林、自建民房、高压线塔等,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别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明确监管部门
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与公布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按相关标准和经批复的机场远期总体规划,绘制民用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协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协助所在地规划部门在批复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