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章总则1
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应适用本规则
2第2章名词解释2
1建筑分类名词2
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6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供居民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
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