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处涉及出租汽车各类不安定因素的意见(2006年2月5日)市委、市政府:一段时间以来,我市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不安定因素相继出现,或是未取得经营权业主上访,或是经营权租赁价格纠纷,或是车顶灯及计价器风波,如果不能及时稳妥地调处此类不安定因素,势必对我市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会对“诚信立市、工业强市、依法治市”各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为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工作意见如下:一、对租车经营权的租赁价格进行宏观调控
目前,我市小型客运出租车的经营权属于有偿使用,已经进入市场经济规范的轨道,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宜进行政策干预,但是对租赁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是十分可行和必要的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有关精神和州领导的批示精神,我们已经请天平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出租车经营权租赁价格做出评估,确定指导价为每车每年26400元,此事项已会同州政府××副州长请示省发改委获得同意,拟于近日面向社会公示,并于本月17日左右召开听证会
前期工作完成后,指导价将以政府通知形式出台,并且需要税务部门配合,按规定对租赁行为征收税款
二、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既是社会从业人员,又是反映城市文明的“窗口”,必须对其准入进行规范
对新从业人员可以进行政审,提高准入条件,如:原则上必须具有本地户口、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流出地、流入地公安机关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暂住证、本地常驻人口担保证明,以及安全驾驶记录等等
符合条件后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班,经本地运输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核发上岗证,并由发证机关终身监督,如出现不适合从事出租车从业的相关问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上岗证,取消其从业资格,如本人需要可以待条件符合后重新核准发证,方可上岗
对现有出租车驾驶员可以按照前述条件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