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客运班车安全保障工作规定为了确保农村客运班车的运营安全,促进农村客运稳定、健康和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公路应当严格执行如下通达标准,为客运班车创造安全的通车条件
(一)应当是依照《公路法》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二)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规定的“道路通行条件”和《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要求;(三)公路路面应当为水泥或沥青混凝土结构
四级公路采用单车道路面时,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路段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有效长度不小于20米;或者可采取路肩硬化,硬路肩单侧宽度不小于0
起讫两地有可供会车、掉头的场地或路段;(四)通行公路无危桥、险段
第二条各地要根据道路通行能力和农村居民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农村候车亭,对会车不便的地段增设会车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为农村客运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成后,需要开通农村客运班车的,应由县级政府牵头召开交通、公安、安监、建设、国土、教育、工商、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及当地乡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审议并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确定运行线路和起讫、停靠站点;(二)规划建设客运站和停车场地;(三)对农村公路的通行情况进行勘察,对不达标路段、桥梁,采取加宽会车道、加固抢修等整改措施;(四)在农村公路上按照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作;(五)确定经营主体,制定农村客运运价收费标准,确定农村客运补助、补贴和补偿办法和标准
同时,对确定需要开通班车的运行线路,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形成联合勘察报告(附件1),作为农村客运班车开通的依据
未组织联合勘察或联合勘察报告认为公路条件不符合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公路通达标准的,均不得开行客运班车
第四条建立政府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