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备案号: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DB32/TXXX—2009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征求意见稿)2009-08-24发布2009-11-24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XX/XXX—2009前言(各自表述,下列要素应包括在内)标准组成部分列举
标准提出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归口单位
标准起草人姓名
标准发布日期
本部分为DBXX/XXX的第1部分,本部分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共同起草
本部分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IDBXX/XXX—2009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英文译写的通用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的实体名称信息、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的英文译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7733-2008地名标志GB/T16159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1实体名称信息企事业单位、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实体性质的机构、单位的名称标示信息
2设施及功能信息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需要所提供的基础设施、保障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名称标示及功能指示信息
3警示和提示信息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需要所提供的含警示、提示、告示、指令等内容的信息
4译写原则4
1合法性原则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首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译写
2地名标志应符合GB17733-200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