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备案号: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DB32/TXXX—2009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征求意见稿)2009-08-24发布2009-11-24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XX/XXX—2009前言(各自表述,下列要素应包括在内)标准组成部分列举。标准提出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归口单位。标准起草人姓名。标准发布日期。本部分为DBXX/XXX的第1部分,本部分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共同起草。本部分附录为规范性附录。IDBXX/XXX—2009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英文译写的通用原则。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的实体名称信息、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的英文译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17733-2008地名标志GB/T16159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实体名称信息企事业单位、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实体性质的机构、单位的名称标示信息。3.2设施及功能信息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需要所提供的基础设施、保障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名称标示及功能指示信息。3.3警示和提示信息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需要所提供的含警示、提示、告示、指令等内容的信息。4译写原则4.1合法性原则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4.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首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译写。4.1.2地名标志应符合GB17733-2008的规定。4.1.3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属于GB/T10001所列范围的,应当首先使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4.2规范性原则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符合英语规范和使用习惯以及国际惯例。4.3准确性原则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根据使用环境,选用符合中文内涵的英文词语。4.3.1所译中文没有直接对应的英文词语的,应对中文所指事物或概念进行分析,参照英语国家对同类事物或概念的指称用语,根据国际通用译法,选择使用相应的词语。如:道观DaoistTemple。4.3.2所译中文对应多个英文词语的,应对中文所指事物或概念进行分析,结合具体的语言2DBXX/XXX—2009环境和文化背景,根据英语的使用习惯选择最能贴切表达该事物或概念的词语。如:“通道”在表达“地面通道”时,译作Passage,表达“地下通道”时,译作Underpass。4.4通俗性原则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避免使用生僻的英语词汇和表达方法,尽可能使用英语的常用词汇和表达方法。4.5文明性原则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不得出现有损我国和他国形象或有伤民族感情的词语,也不得使用带有歧视色彩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译法。5翻译方法和要求5.1实体名称信息5.1.1实体名称应针对其构成分别采用汉语拼音拼写和英文译写。5.1.2用汉语拼音拼写,应符合GB/T16159的规定。5.1.3用英文译写的规则由本标准其他部分规定。5.2设施及功能信息5.2.1以译出设施的功能信息为主,如:行李安检通道LuggageCheck,“行李安检”的功能必须译出,“通道”作为设施名称可不必译出。5.2.2应尽量译出设施的特有性质,如:医药箱FirstAidKit。5.2.3安全保障设备应尽可能简明译出其使用方法,如:求助按钮PressforHelp。5.2.4设施名称在英文中已习惯使用其缩写形式的,应采用相应的英文缩写,如:断层扫描室CTScanRoom,自动取款机ATM。5.2.5标有阿拉伯数字的功能设施信息译写直接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号看台Platform2,3号收银台Cashier3;也可以在阿拉伯数字前用“No.”,如:12号门GateNo.12。5.2.6通用类设施及功能信息的具体译法见本部分附录A。5.3警示和提示信息5.3.1以译出警示、提示的指令内容为主,如:旅客通道,请勿滞留KeepWalking或NoStopping,“请勿滞留”必须译出,“旅客通道”可不必译出。5.3.2应明确信息所警示、提示的对象主体,如:旅游车辆禁止入内NoAdmittanceforTouristVehicles,不宜简单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