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Y章消防龙头设置一消防喉及喷嘴十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9Y章消防龙头设置一消防喉及喷嘴的主要内容
(5)除第(4)款的规定外,另须─(a)在每个锅炉室内以及每个设有燃油装设的任何部分的舱间内,设置至少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b)在每个燃烧室内设置一个盛器,内装至少0
3立方米的沙或其他适合扑灭油火的干燥物料,连同一把用来将沙或干燥物料分撒的勺子,而另一选择是另加设置一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
(6)在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上,在任何设有内燃式机械的舱间内,须设置以下(a)或(b)段的设备─(a)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数目为按该等机械的功率计,每74
6千瓦特或不足74
6千瓦特设置一个,但在任何一个舱间内无须设置多于7个该等灭火器;或(b)2个适合扑灭油火的手提式灭火器,连同以下(i)或(ii)节的设备─(i)一个容量为至少45升的泡沫灭火器;或(ii)一个容量为至少16公斤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7)本条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设置至少一套符合第69条的规定的消防员装备,该套装备须包括软气喉式呼吸器
第369Y章第40条适用范围详列交互参照:29,30,31,32,33,34,35,35A,36,37,38属第VII(A)类的船舶(1)第29至38条适用于每艘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A)类的船舶,一如其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类的船舶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29,30,31,32,33,34,35,35A,36,37,38条*〉(2)每艘小于500吨并属第VII(A)类的船舶须载备500吨以下并属第VII类的船舶所须载备的消防装置
第369Y章第41条适用范围详列交互参照:29,30,31,32,33,34,35,35A,36,37,38属第VIII类的船舶500吨或以上的船舶第29至38条适用于500吨或以上并属第VIII类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