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类号】E222037199604【标题】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6
07【实施日期】1996
07【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城建环保【文号】黔府发(1996)4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以下简称"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与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充装、销售、使用,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燃气设备的加工及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及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
公安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燃气消防监督
工商、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保证质量、保障供气
第五条燃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标准
凡含有苯、甲醇等有害人体健康的新型复合燃料,未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鉴定,不得作为民用燃料使用
第六条属垄断性的燃气销售价格、经营中的重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及时报告损坏燃气设施和燃气事故隐患的义务
对有功人员和成绩显著者,燃气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应结合所在城市的资源优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和城市经营网点的布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十条旧城改造和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