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周:我与法制同行参考发言稿同学们:早上好
今天我讲的主题是:与法制同行
今天在这里的都是小学生,也确实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法处分的行为
值得留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品种上的限制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意思确实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施行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此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
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开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才能
因而,应当要求他们对本人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如今还不到十四周岁呢
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假如你施行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到达追查刑事责任的界限,但国家法律依然有惩处的措施的,比方作治安处分、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展矫治等等
同时我们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构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非常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标准本人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明白用法律来标准本人的行为、不明白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那年四月份的某天下午,该学生将本人买来未吃的冰棒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
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棒后,非常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懊悔不已,他说本人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峻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懊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