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袁慧13739063969代理词湖南益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桐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纠纷案再审一审审判长、审判员: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湖南益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长沙桐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南益友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纠纷一案再审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参加本案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01年10月26日签订的《长沙市中心绿化广场联合开发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性质
本案原告提出《联合开发协议》(简称)是基于前期合作与开发基础上的单方分配协议,即根据该协议原告可以分配99个商业铺面,且获得99个商业铺面不附带任何条件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代理人以上主张完全是对合同的断章取义,非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如下:(一)《联合开发协议》是在由甲方(被告)向建设银行长沙市湘江支行提供抵押,而由乙方(原告)以其名义向湘江支行贷款的背景下签订的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在协议的第1条、第4条明确乙方(原告)分配99个商业铺面的对价是向湘江支行所贷款项
具体如下:1、在《联合开发协议》前言中明确写明了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的背景与合同目的:在协议的第1页的第5-8行:“根据甲方原承诺用在建工程抵押,由乙方向建行长沙市湘江支行贷款,……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2、在《联合开发协议》第1条:“根据投资受益原则,甲方将抵押给湘江支行的99个商业铺面共计4119
87平米(详见抵押权清单)的房产分配给乙方,其建行贷款和利息由乙方负责偿还
3、在《联合开发协议》第4条进一步明确:“在甲方具备条件时提出,乙方同意将99个商业铺面按原值退让给甲方股东单位并由甲方承担乙方在银行的贷款利息及费用
并由甲方考虑资本运营乙方应得利益(另商)
由上形成一个完整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乙方)以名义为甲方贷款,被告(甲方)以99个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