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内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自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日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办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据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诉讼费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减轻对委托人的损害,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欺诈、恶意串通或其他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三)被保险人从事的审计业务超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四)被保险事务所被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被保险执业人员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在受停业、停职处分的情况下承办的审计业务;(五)被保险执业人员未经被保险事务所同意,私自承办审计业务;(六)非被保险执业人员从事的审计业务;(七)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起始日开始前被保险人已经出具并签署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税务咨询报告或其他工作文件;(八)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九)被保险人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对其进行诽谤;(十)地震、海啸、雷电、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