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于45%中部地区不少于100人西部地区不少于90人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00人西部地区不少于70人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人不低于75%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8人西部地区不少于10人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