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方式纳税主体和应纳税种的确定企业采取承包租赁经营方式,既涉及纳税主体的确定,也涉及到应当缴纳的税种
对此,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承租者按承包、承租合同约定取得的所得依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后,如果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但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同时按照税法的规定,如果承包方、承租方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支付给发包方,出租方的承包租赁费用,即发包人、出租人取得的发包租赁收入还应当缴纳租赁经营营业税和所得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条例和细则都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其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关于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方式纳税主体的确定标准是不一致的
企业所得税以是否变更工商登记来确定纳税主体,而流转税则直接规定承包、承租者为流转税的纳税义务人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采取租赁、承包经营的方式是比较普遍的
从行业上,既有商业企业,还有工业生产企业;从承包的形式上,既有内部的承包经营,也有外部的承包经营;从承包的主体上,既有企业单位之间的承包,也有个人之间的承包,还有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承包
由于承包租赁经营的方式灵活多样,税法关于纳税主体的规定又不一致,所以,因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引发的纳税争议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