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会计工作,发挥会计部门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核算、监督、反映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会计工作由总经理进行总体领导和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直接领导,由财务部完成主要的会计核算、出纳工作
第二条公司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公司会计记帐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
涉及外币核算的,应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第二章会计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是:(一)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查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报帐及时
(二)根据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管理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帐户和会计报表
(三)按照经济效益核算原则和资产保全的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减少经营风险,使资产保值增值
(四)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会计专业知识,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实事求是、踏实认真的工作态度,据实对经济活动予以反映、监督
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员、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定期会同其他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对财产金额在5000元以上,流动性大且容易毁损的财产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员和财务部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