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规范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防范尾矿库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发生的下列尾矿库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重大尾矿库事故;(2)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3)跨盟市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4)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自治区有关行业和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预案的第一响应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民主决策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