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基于刑事责任的理解而产生的问题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和单位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对其本人的谴责
(《刑法学原理》第16-17页)通过刑事责任的定义,学生将之理解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评价的核心是犯罪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其二,是刑法对于犯罪人的否定性评价,评价的核心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而学生的问题也正是在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理解上
学生以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包涵两个层次:一是犯罪人在具体犯罪人中所体现出来的危险性,如其是作为主犯或是从犯,其所实施的是何种类型的犯罪等等,此种危险性与犯罪行为相连;二是犯罪人的内在危险性,如此人的一贯行为习性,对法律、对社会的态度等等,此种危险性与犯罪人相连
犯罪人的内在危险性是通过外在的行为中的危险性体现出来的,而又不仅限于此
如果说外在的危险性更偏重于对于既行行为的制裁的话,那么内在的危险性就更加偏重于对其未来行为预防,但就总体而言,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应该是更偏重于内在的危险性上
但是,在理解下图的时候学生却遇到了问题:(原图参见《刑法学原理》第39页)学生的问题细分下来有3个小问:1,在上图中,为什么刑事责任只与“犯罪”相连,而没有与“犯罪人”连接在一起
2,如果上图是合理的话,那么刑事责任的定义中关于“对其本人的谴责”是否只表现在对犯罪中的人的具体行为的谴责,而对人的内在危险性的评价却并未被包容在刑事责任的范畴之内
3,在于志刚老师最新出版的《刑法学总论》(2010年9月第1版)中,于老师将刑法的第3个原则规定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认为现代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吸收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第33页)
假设这一论点合理的话,那么刑罚个别化无疑就是体现在刑事责任之中,更确切的讲,是在刑事责任中所体现的人的内在危险性上
此间的矛盾该如何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