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刑法学原理问题VIP免费

刑法学原理问题_第1页
1/2
刑法学原理问题_第2页
2/2
【问题一】基于刑事责任的理解而产生的问题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和单位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对其本人的谴责。(《刑法学原理》第16-17页)通过刑事责任的定义,学生将之理解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评价的核心是犯罪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其二,是刑法对于犯罪人的否定性评价,评价的核心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而学生的问题也正是在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理解上。学生以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包涵两个层次:一是犯罪人在具体犯罪人中所体现出来的危险性,如其是作为主犯或是从犯,其所实施的是何种类型的犯罪等等,此种危险性与犯罪行为相连;二是犯罪人的内在危险性,如此人的一贯行为习性,对法律、对社会的态度等等,此种危险性与犯罪人相连。犯罪人的内在危险性是通过外在的行为中的危险性体现出来的,而又不仅限于此。如果说外在的危险性更偏重于对于既行行为的制裁的话,那么内在的危险性就更加偏重于对其未来行为预防,但就总体而言,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应该是更偏重于内在的危险性上。但是,在理解下图的时候学生却遇到了问题:(原图参见《刑法学原理》第39页)学生的问题细分下来有3个小问:1,在上图中,为什么刑事责任只与“犯罪”相连,而没有与“犯罪人”连接在一起?2,如果上图是合理的话,那么刑事责任的定义中关于“对其本人的谴责”是否只表现在对犯罪中的人的具体行为的谴责,而对人的内在危险性的评价却并未被包容在刑事责任的范畴之内?3,在于志刚老师最新出版的《刑法学总论》(2010年9月第1版)中,于老师将刑法的第3个原则规定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认为现代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吸收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第33页)。假设这一论点合理的话,那么刑罚个别化无疑就是体现在刑事责任之中,更确切的讲,是在刑事责任中所体现的人的内在危险性上。此间的矛盾该如何调和?(当然,刑罚个别化原则所考虑的不仅仅是局限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学生认为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只是吸收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部分内容,刑罚个别化原则并未被取代)【问题二】关于犯罪的特征的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罚保安处分刑罚人道主义罪刑法定犯罪犯罪人刑事责任罪刑相适应刑罚个别化在《刑法学原理》中,老师您认为犯罪的三个特征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包容关系,在考虑到预防性刑法规范等因素的情况下,确有其合理性。但是,学生却仍然在以下2个问题上无法理解:(原图参见《刑法学原理》第85页)1,假如犯罪的三特征确是一种包含关系,那么如图所示,只有刑事违法性的外延覆盖了所有的犯罪,而社会危害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并不周延。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能继续将两者称为犯罪的特征?2,以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例,从图上看,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然具有刑事违法性,也就不存在通说中所谓的刑事违法性为社会危害性划定一个刑法上的边界的问题。但是,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被刑法所规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还是需要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作为参照依据。当然,这个标准最好由刑法加以确定,这样就又回到了通说的观点。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认为只有在满足刑事违法性之后才需要进一步的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毕竟社会危害性的外延被包含在刑事违法性的范围之内。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什么本书仍然会承认罪刑法定原则中包含“禁止类推”,因为从图形上看,此时已经没有后者存在的必要,一切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具备了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社会危害性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刑法学原理问题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