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2005年1月11日铁运〔2005〕5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集装箱、特货公司:为使铁路装卸作业正确计费,便于计算机对铁路装卸作业进行收费管理,维护路风路誉,根据近十年装卸计费工作的实践所反映的问题,在征求全路货运、装卸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道部对现行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作了简化、修改。并根据全路货物装卸作业成本的变化,对《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同时作出调整。各铁路局要加强对货物装卸收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费率、实际发生的项目核收费用;要推广使用统一收费软件,加强对计算机收费软件的维护,确保计费正确,避免错收、漏收。现将《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发给你们,自2005年3月1日实行。部前发《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的通知》(铁运〔1995〕110号)、《关于简化集装箱装卸作业计费实行综合作业费率的通知》(铁运〔1999〕2号)和部电〔95〕第118号(1995.12.29)、〔96〕第580号(1996.1.22)、〔97〕第13号(1997.11.26)同时废止。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第1条在国家铁路和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的车站内(含按车站货场管理的铁路多经、合资货场)进行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下同)、船舶作业以及货场内的搬运作业,无论是以机械还是人力或者人机混合方式进行,均适用本办法。第2条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由铁路专职人员使用铁路货票或运费杂费收据统一收费,按规定清算。在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或组织,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第3条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基)准费率和每一铁路地区的浮动幅度由铁道部规定。在铁道部规定的幅度内,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可根据地区、季节、货源变化及作业条件的不同,确定费率上浮或下浮标准。铁路局货物运价管理部门对装卸费实施管理职责。第4条“装卸作业单”是实际发生装卸作业项目的凭证和清算的依据,各铁路局要加强其使用管理。各车站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适用的费率核收作业费,未发生的项目不得核收。第5条计算装卸搬运作业的货物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第6条铁路整车、零担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船舶的计费重量,按货票计算运价的计费重量计费。但下列情况为:1.整车货物的货物重量不足货车标记载重量(简称标重,下同)的60%时,按货车标重的60%计费;2.全车货物的单件重量均超过200千克时,按货物重量计费;3.整车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装一层按货车标重的50%,装两层按标重的70%计费,装三层按货车标重计费;4.承运前,货物搬入仓库、雨棚等车站指定的地点堆存的,按货物重量计费。按一批办理的零担货物,其起码计费重量为100千克。第7条铁路整车、零担货物装卸作业范围:装车(船)时,货物由车站规定的堆放地点装到火车、汽车、船舶上;卸车(船)时,货物由火车、汽车、船舶上卸至车站指定的堆放地点,装卸作业以一次完成为限。装卸作业的距离,轨行式装卸机械和作业中固定位置的机械为该机械的有效范围内:人力装卸散装货物距离为6米;其他机械作业和人力装卸为30米。装卸作业距离超过的,另按搬运办理。计算装卸作业的距离,由所装卸、搬运货物的货堆中心(集装箱为其本身)算起,以实际走行至车辆中心止。第8条集装箱装卸综合作业范围(一)集装箱装卸车(门到门运输)1.发送综合作业:空箱由货场空箱堆存地点装上汽车,返回的重箱由汽车上卸至装车货位,重箱装上火车。2.到达综合作业:重箱由火车上卸至货场重箱货位,重箱装上汽车,返回的空箱由汽车上卸至货场空箱堆存地点。(二)集装箱装卸车(站内装掏箱)1.发送综合作业:空箱由货场空箱堆存地点搬运圭装掏箱作业地点,重箱由装掏箱作业地点搬运至装车货位,重箱装上火车。2.到达综合作业:重箱由火车上卸入货位,重箱由货位搬运至货场的装掏箱作业地点,空箱由装掏箱作业地点搬运至空箱堆存地点。(三)集装箱装卸车(固定车体)1.发送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