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xxxxxx技术研究院(重庆)有限公司期权激励计划日期:___年___月___日xxxxx研究院(重庆)有限公司期权激励计划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或其他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XXXXX技术研究院(重庆)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特制定如下期权激励计划(“本计划”),经公司董事和全体股东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21.激励股权1.1.现有公司股权结构本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在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00人民币,现有股东(“现有股东”)1位,具体信息如下:现有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占股比例(%)1XXX55.00%233.00%36.00%46.00%总计100.00%1.2.标的激励股权本公司现有股东一致同意,拟根据本计划,通过现有股东转让的方式,留出本公司人民币注册资本,即公司.00%的股权比例(“激励股权”)用于本公司的激励计划,授予本公司指定的原则上不超过本公司最近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人员(“激励对象”或“合格人员”)按约定时间和步骤直接或间接取得激励股权的权利(“期权”),以激励对本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并持续服务于本公司的合格人员。激励股权和期权占本公司的相应股权比例可能因公司后续融资而相应稀释,相应的注册资本也可能因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公司后续融资)而变化,届时均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1.3.激励股权的预留本公司现有股东同意,激励股权由现有(创始)股东的股权中预留。现有股东分别让出的份额如下:31.4.虚拟股份。为便于操作激励股权的授予,本公司决定将激励股权分解为多少()个虚拟单位。根据本计划可发行的激励股权最大总数为多少()个虚拟单位。1.5.可执行的激励股权若任何授予的期权到期失效、丧失行使权力、被取消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完全或部分行使前终止,则该期权未行使部分所对应的激励股权不计算在本计划第1.4条规定的最大总数内,可以继续用作本计划下未来的期权授予。合格人员行使期权并依据本计划实际或将实际持有的激励股权不得再用作本计划的激励股权,并不得再用于本计划下未来的期权授予,但如果合格人员已持有激励股权被公司或现有股东回购,则该激励股权可以用于本计划下未来的期权授予。2.激励股权的持有和管理2.1.管理人。本计划由本公司董事会或其指定的人员或机构(“管理人”)根据中国或与本计划有关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适用法律”)管理和解释。除非本公司董事会另有决议,管理人对本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裁定或解释为最终决定,裁定或解释,对所有合格人员和代持股东(如涉及)有约束力。董事会可以随时限制、中止或终止管理人的权力。2.2.管理人权限。受适用法律以及本计划条款的约束,除非本公司董事会另有规定,管理人拥有下列自行斟酌权:4(1)确定/变更本计划下的代持股东(如涉及)人选;(2)确定本计划下被授予期权的人员(即合格人员)名单;(3)确定本计划授予的每项期权所代表的激励股权数量;(4)根据股权期权协议(定义见下文第3.3条)确定合格人员认购激励股权的价格;(5)确定或修改本计划下使用的协议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股权期权协议、股权转让以及股权回购协议等)格式;(6)确定本计划下授予的任何期权的条件和条款;(7)修改和/或补充本计划下授予的任何流通在外的期权和/或已由合格人员实名持有的激励股权的条件和条款,但该修改和/或补充不应负面影响持有期权/激励股权的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在该修改和/或补充之前的即得经济利益;(8)决定根据本计划和股权期权协议对被授权人已实名持有的激励股权和已流通在外的期权的回购/收回及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格);(9)解释本计划和本计划下授予的期权的条款;(10)采取管理人认为合适的,不违反本计划条款的其他行动。2.3.管理人授权管理人可以授权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代表公司签署实现管理人已经授予的期权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