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试行办法》甘职改办[1998]7号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处(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为了在职称评审中较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理论水平和业绩水平,保证评审质量,促进我省专业技术队伍素质的提高,现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职称评定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要求及学术刊物级别的认定提出如下试行办法:一、职称评定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要求(一)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聘任副高级职务以来,须有由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二)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聘任中级职务以来,须有由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或在正式出版的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三)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暂不统一要求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但必须提交1篇本人撰写、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技术报告或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总结。应鼓励他们钻研专业理论,撰写学术论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正式发表论文者优先晋升中级职务。正式发表或在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的人员不再提交技术报告或经验总结。学术技术性较强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有正式发表的论文。(四)已制定并正式下发执行本专业量化评审条件的中小学教师、艺术等系列,报评高级职务人员的论文要求按本专业量化评审条件规定执行。(五)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教材,可视为已达到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要求。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可视为已达到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要求。(六)由于技术保密等原因,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公开发表论文的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用在本部门、单位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有关学术技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代替公开发表的论文,并附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七)农村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县(不含市、区)属在农村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野外、森林、矿山、井下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用本人独立撰写、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总结、报告代替公开发表的论文,评审小范围有效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二、刊物级别的认定(一)国家级学术刊物的认定执行《国家级学术期刊参考名录》(见附件)。(二)省部级学术期刊的认定认定省部级学术刊物的原则为:1.国家行业学会、专业学会和国家部委主办或主管的学术期刊(列入国家级学术期刊名录除外)。2.全省大行业学会和省直厅局主办、经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登记的学术期刊。3.省部级大报理论版。4.一般本科院校学报。5.在正式出版的全国性本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可视同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三)论文获奖可按下列办法提高级别:1.在正式出版的全国性本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在该学术会议上获奖,或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全省本专业学会论文评奖中获奖,可视同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在正式出版的全省本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在该学术会议上获奖,或在地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地州市业务主管部门、地州市本专业学会论文评奖中获奖,可视同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四)下列情况一般不作为学术论文对待:1.评论、文摘、短篇报道、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等,以及不足一个印刷页的资料;2.会议简报、动态、讲座等资料性质的材料。(五)我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均按上述规定界定学术刊物级别,各系列不再另行制定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三、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省职称评聘中有关对论文要求的规定不再执行。附:国家学术期刊参考名录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998年10月8日附:国家学术期刊参考名录一、名录《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民族研究》、《求是》、《国际问题研究》、《人民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