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范文汇编七篇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的社会,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行忽视,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信任许多挚友都对拟合同感到特别苦恼吧,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单价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单价合同篇1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平安等纠纷而言第1页共114页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很多结算纠纷经常旷日长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运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履行中常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探讨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变更与索赔问题实践中,建设方不喜爱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第2页共114页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担当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第3页共114页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终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削减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似乎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好像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第4页共114页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削减由建设方担当)。但是,假如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削减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明显于施工方不利。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确定是排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排列是否就是31.2款的报告,确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14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第5页共114页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假如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详细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变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以上所探讨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留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变更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洁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作为施工方,其一,假如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变更。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第6页共114页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当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