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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下文是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设区的市、盟辖旗、县、自治旗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内蒙古军区、人民解放军驻军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和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分别进行
第四条旗、县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在市或者在其他市辖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本旗、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市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市辖区所属企事业组织驻地在外旗、县或者邻近市辖区的,其职工只参加所属旗、县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旗、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旗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所属的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特殊需要的,可以同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