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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性质是管理条例,目的是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该条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统称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补偿性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属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各级审计、监察、银行以及收费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属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调整项目报告进行初审,分别报上一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三)负责同级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