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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还债偷走借条案例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有人却不这么想,因为没钱还债竟然想着偷走借条
下面范文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没钱还债偷走借条,偷走借条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供你参考
没钱还债偷走借条案例【事件经过】河源市龙川县男子邱某光却不这么想
他为了逃避债务,居然趁债权人外出买菜时,偷走自己手写的借条,并当场销毁冲进厕所
昨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龙川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无钱还债他偷走借条销毁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xx年6月份至20xx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邱某光陆续向叶某英借钱,共计17万元
20xx年5月16日,邱某光归还叶某英4万元,剩余13万元则写了一张借条,由邱某光之妻邱某群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
因邱某光无钱偿还,又害怕叶某英向他们夫妻追债,20xx年5月27日上午,邱某光在叶某英家居住期间,趁叶某英出去买菜,将其放在房间衣柜抽屉一个手提包里的13万元借条偷走并当场销毁冲进厕所
20xx年5月30日,叶某英发现借条丢失之后报警
20xx年6月20日,邱某光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邱某光之子邱某波偿还叶某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叶某英的谅解
【法律解读】偷走借条构成盗窃罪龙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光为了逃避债务,盗窃其写给债权人的借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邱某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回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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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光不服,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