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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制度篇一: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联络员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建立工商部门与企业密切联系的有效服务机制,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更好的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工商联络员(以下简称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自愿推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受企业委托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办理本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务的企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全县工商管理系统对工商联络员按照“谁确认谁培训,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营业单位均可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一名工商联络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并指定专人与企业建立双向联系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企业的推荐予以确认,方便与企业的联络,同时应当重点加强与下列企业联络:(一)地方重点骨干企业;(二)政府重点项目、重点扶持企业;(三)规模以上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1-(四)高危及重点行业企业;(五)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特别关注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工商联络员的基本条件:(一)在本企业任职,工作相对稳定,熟悉本企业基本情况,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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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和较高的文化素质;(三)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第七条企业工商联络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企业工商联络员是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联络人、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和工商行政管理行风的监督员
具体职责如下:(一)代表所在企业加强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联系,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所在企业宣传工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