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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订问题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小王XX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XX年1月5日至XX年1月4日
小王在XX年元旦休假后在4号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却给了小王一份通知,通知上写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慎重考虑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是肯定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XX年1月1日前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案例:张某XX年12月1日加入深圳某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公司与张某每年均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最后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XX年12月1日--XX年11月30日,XX年12月1日--XX年11月30日,张某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
XX年11月30日,公司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告知张某公司将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14000元,张某认为自己是XX年12月1日入职的,公司应当支付35000元(7000元______;5),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张某入职日开始计算还是从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从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