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下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与发展,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非法人组织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商品经济的运行之中,成为市场经济中种类繁多,经济意义重大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他们参与到了各种民事活动中去,但是却并没有取得与其作用相称的民事主体地位,这对于解决与非法人组织有关的民事法律纠纷,维护非法人组织的利益等问题来说都是不利的,因而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一、市场经济下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确立的三大特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它是一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不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的一个重要区别。我国一般认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不具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的公益团体、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物质生活条件在不断变化,非法人组织的种类还在不断夸大之中。(一)市场经济下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确立的重要性市场经济具有公平性、开放性、竞争性、法制性的特点,因而开放的市场环境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自由发展的平台。而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早已在法律中得以确立,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这一条中,并没有出现非法人组织,但是现实的情况是,非法人组织已经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成为相当庞大的组织群体,无时无刻不在与自然人法人一同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的种类越来越多,对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我国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地位规定采用的模式属于单行法模式,即在民事基本法之外采用专门的立法对其进行规范①-。例如1999年《合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合同主体资格。2011年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主体。2000年《专利法》明确了非法人单位具有非法人性质,可以成为专利法上的主体等等这些单行法在法律上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对于非法人组织平等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以及对涉及非法人组织的民事纠纷都具有重要作用,填补了《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定义的空白。但是需要看到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法人组织的种类和数量正日益壮大,几部单行法是无法比较全面地涉及各类非法人组织,所以非法人组织在整体上就具有确立其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重要性。(二)市场经济下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确立的必要性在论证完市场经济下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确立的重要性后,我们需要探讨其有没有现实必要性。市场经济下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确立的必要性就在于其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从当下的现状来看,有非法人组织参与的民事活动和产生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户为了改善经济生活,调动生产积极性需要确立法律上的地位;合伙企业为了在市场经济中平等地竞争,盈利,维权需要确立法律上的地位;为了满足自然人的投资建设,也需要给予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上地位的认可。令人欣慰的是上述的非法人组织已经有单行法来进行法律地位的确认了。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物质生活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新兴的非法人组织越来越多,每一种类非法人的存在都有其自身的目的和发展的要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分析了市民社会商品生产交换与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内在联系,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让财务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使双方实现共同的意志行为,以便让渡各自的商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成为适格的民事主体。这里,马克思指出了商品生产交换所必须具备的一个基本条件和相应的法权要求,即商品生产交...